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各区下放、委托实施第一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委托实施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附件1表中相关内容的决定》已经2017年2月2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文新
2017年3月6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各区下放、
委 托实施第一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在贵阳国家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
综合保税区委托实施第二批行政审批
事项的决定》附件1表中
相关内容的决定
为与新修改的有关上位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并且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集中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各区下放、委托实施第一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委托实施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4年第25号政府令)附件1《在各区下放、委托实施第一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表》(以下简称《目录表》)中的下列内容:
一 、将《目录表》中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利用市政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挖掘城市道路和利用市政设施审批” 。
二、删除《目录表》中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利用市级管理养护市政设施的审批除外”。
三、删除《目录表》中“户外广告登记”、“事业单位从事广告经营许可”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及其对应栏的所有内容。
四、对应上述修改,《目录表》中序号作相应调整。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录表》中的内容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 订, 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