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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8/06/15|来源:交通运输部|专栏:中央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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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部管各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驻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结合交通运输行业特点,聚焦重点领域,完善信用建设制度标准,强化系统平台支撑和信息应用服务,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升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完善行业治理体系、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加快推进“四个交通”发展提供保障。

(二)主要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制度设计、标准制定和实施、监督使用中的作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信息系统建设和第三方评价应用。

加强衔接,协作共享。在国家统一指导下,制定完善行业相关制度标准,注重和其他行业、其他部门的有效衔接,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协作共用。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充分考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强化顶层设计,立足现有基础,促进衔接融合,有计划、分步骤推进。

重点突破,强化应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工程建设、运输服务和安全生产等行业重点领域,率先在信用制度、信用评价和奖惩机制建设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三)建设目标。

到2020年,形成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信用考核标准基本健全,形成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信息化智能化等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在交通运输各领域各环节得到有效应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切实发挥作用,逐步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二、重点领域

政务诚信领域。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自身诚信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带动全行业树立诚信意识、提高诚信水平。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把发展规划确定的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严格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透明度。

工程建设领域。围绕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运营和养护,以及产品设备供应、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等关键环节,建立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鼓励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把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

运输服务领域。围绕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运输站场、运输工具检验与维修、驾驶员培训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等重点方向,将诚信监管纳入运输行政管理日常工作,明确诚信监管职能,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的自律意识。结合市场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建立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收集和整理制度,通过信息系统自动记录企业、从业人员的各种信用信息。

安全生产领域。围绕工程建设和运输服务重点部位、关键岗位,将安全生产与企业信誉、优惠政策、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工程招标投标挂钩,作为重要内容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体系。

信息统计领域。围绕统计数据报送、数据质量、数据发布等重点环节,将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作为交通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

价格领域。指导企业和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着力推行“明码实价”。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根据经营者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完善经营者价格诚信制度,推动实施奖惩制度。

企业管理领域。开展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强化信用自律。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鼓励企业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

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领域。在行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资格准入、专业评价、年审考核、职称评定中,强化诚信教育,培养职业操守。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信用制度标准体系。

加强行业信用制度建设。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及时将较为成熟的信用记录、档案、评价、监督、奖惩、应用等机制及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公开、管理等制度写入相应的法规规章,逐步完善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

加强行业信用标准建设。重点围绕信用信息分类与编码、信用信息资源元数据等标准规范,推动工程建设、运输服务等领域信用信息系统相关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和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的统一规范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对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内容作出统一规定。

加强行业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制度建设。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机制,推进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完善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制度,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二)加快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征集系统、查询系统,依法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平台登录和查询功能。按照统一标准加快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和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信用系统和信息数据库建设。做好现有系统平台的升级完善与对接融合,实现部、省两级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互联互通。

(三)完善信用评价监管制度。

完善信用评价制度。结合行业特点,分领域制定信用评价办法及评价标准,对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评价方法、评价程序以及动态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发挥行业学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评价。

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建立行业统一的信用等级,按照5级(AA、A、B、C、D,分别对应好、较好、一般、较差、差)确定信用等级,并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明确失信行为。建立完善交通运输行业失信行为目录,作为开展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将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直接列入失信记录。

规范信用评价活动。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评价机构依法开展活动,严格评价程序,坚持规范运作,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客观公正,对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推进信用信息应用。

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建立信用信息通报制度,分级分类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相关信用信息的披露权限和程序,明确有关社会机构、个人对信用信息的查询权限和程序。依托政府网站,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建设覆盖全行业的综合检索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一站式”综合检索服务。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统筹利用现有基础设施,依法推进各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

守信奖励和激励。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人员。

失信约束和惩戒。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使失信者在市场上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完善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

(五)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加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推动,制定落实本意见的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注重协调配合,强化科技支撑与人才保障。要落实资金保障,将应由政府部门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强化督查考核。

交通运输部将对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和抽查通报,逐步推行信用报告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业务和专项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诚信情况,及时发现、制止和惩戒各类违法失信行为。

(三)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大力加强诚信文化建设,推进诚信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工地、进站场。广泛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交流活动,推广先进工作经验,树立行业诚信典范,营造诚信为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交通运输部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