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2018年春运即将启动。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关于全力做好2018年春运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2274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2018年综合运输春运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交运函〔2018〕26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好2018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运输组织和服务
(一)统筹做好道路客运运输组织。要科学分析研判春运旅客出行需求,优化道路运力调配,充分挖掘运输潜力,全面提高运输服务能力。要加强对客运枢纽、火车站、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重点区域的道路运力投放,强化中短途道路客运与铁路、水路、民航旅客运输的协同衔接,让旅客换乘更加便捷。要加强农村客运运力组织,针对赶集、探亲访友等客流高峰时段,有针对性增加农村客运班车投入,满足农村群众出行需求。
(二)切实加强水路客运运输组织管理。港航管理部门要督促港航企业严格落实水路客运服务质量标准,不断改进提升运输服务质量。渤海湾、舟山水域、台湾海峡、琼州海峡和长江干线等重点水域客(滚)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票价从事营运,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航道部门要加强航道、航标等设施检查和维护,港口企业和船闸管理单位要保障客运船舶优先靠离泊、过闸。长江干线航运的春运工作,由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沿江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持续提升道路水路客运服务水平。要指导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和客运站进一步加强客运联网售票服务,积极拓展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便捷售票渠道,积极与铁路、民航等运输方式融合,提供联程运输服务。要严格执行客运服务标准规范,着力改善旅客候乘环境。要发挥好志愿者队伍作用,做好候车组织,引导旅客有序上下车船。要加强和改进对务工人员、学生返乡、返岗(返校)等大客流的针对性服务,保障军人在客运站购票、乘车(船)时按规定享受“军人依法优先”服务,保障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和儿童依法享受优待票、儿童票,为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有困难的旅客提供必要帮助。
(四)切实加强重点物资运输保障。要在统筹做好旅客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同时,组织好重点物资运输,优先保障天然气、煤炭、油品、粮油、肉禽、蔬菜等物资运输,切实满足经济运行和居民生活需要。北方地区尤其要做好天然气、煤炭运输保障,优先保证LNG、煤炭运输船舶进出港和作业,全力配合做好供气供煤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路网保通工作力度
(一)提高路网通行效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强化与公安部门的联系沟通,进一步健全路警联合巡查与指挥协同机制,做好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管控事前会商和路警联动,及时制定绕行方案并告知社会公众,降低因交通管控导致的交通拥堵影响。加强对重点拥堵路段和收费站的排查与疏导。省际间、区域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联动,确保跨省通道、省界收费站、省界长大桥隧等重要路段衔接顺畅,提高路网通行效率,为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供保障。
(二)加强路网运行监测。春运期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确保已接入部视频图像的稳定运行与实时调用,委派专人负责并加强技术保障。要重点加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及成渝地区,以及京哈、京沪、京港澳、连霍等重要通道路网运行监测工作。加强无人机、智能“单兵”设备、应急指挥车等在春运公路巡查、应急抢险中的综合应用,如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按照部应急指令赶赴应急现场,及时传输现场视频资源,确保部与现场协同会商。
(三)加强服务保障。加强收费站管理,确保收费道口正常工作,切实提高车辆通行效率,严格落实节假日小客车免费通行政策。督促高速公路服务区进一步规范运营管理,确保餐饮卫生合格、车辆维修便捷、加油安全放心。通过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情报板、热线电话、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实时路况、公路气象、交通管制、分流绕行等信息,引导公众合理出行。
三、进一步提高安全应急保障能力
(一)严格落实安全监管制度。要督促长途客运企业对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车严格执行凌晨2-5时停车休息规定或接驳运输,防止疲劳驾驶,降低长途客运安全风险。要督促客运站和客运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实名售检票制度,加强危险品查验。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及时提醒和纠正驾驶员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要联合公安、安监、旅游、价格等部门严厉打击春运期间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客运站、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景区景点巡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非法营运等行为。海事部门要以“六区一线”重点水域(渤海水域、长江口水域、舟山群岛水域、台湾海峡水域、珠江口水域、琼州海峡水域、长江一线水域)和“四类重点船舶”(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和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为重点,全面加强水路安全监管。
(二)加强恶劣天气预报预警。要针对春运期间可能出现的冰冻、雨雪、寒潮大风、雾霾等恶劣天气,加强与气象、旅游、海洋等部门的联络,进一步健全气象信息共享机制,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12328电话等载体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要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密切关注运营客运线路的天气状况和道路通行条件,对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应暂停线路运营。要督促水路客运企业严格落实船舶禁限航措施,确保客渡船航行安全。要深入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系统和公路交通气象观测站网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监测手段实时监控天气变化,建立健全恶劣天气基础信息数据库,切实提高预警能力,力争做到早发现、早预警。
(三)切实加强应急运输管理。要在认真总结往年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春运应急运输预案,对运力投放、运输组织、应急措施等进行统筹安排,切实做好应急运力储备。要认真监测客流变化情况,如出现大规模旅客滞留,要及时向部报告,经部批准后启动省际客运应急预案,使用部制发的《春运期间应急运输通行证》及时组织运力疏运旅客;如需抽调非营业性客车参加省内中短途客运的,驾驶人员应接受运输安全知识、技能和客运业务培训,提前熟悉运行线路路况,并持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运行(证明式样见附件1)。要密切关注行业涉稳动态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加强道路、水路运输反恐防范和维稳工作。
(四)强化公路应急抢险组织。要合理安排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计划,尽量避免节日期间进行养护作业。确需开展施工作业的,全力做好施工区域交通秩序维护和车辆疏导工作。强化应急保障,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储备应急物资,做好抢险机械设备的检修调试,加大机械投入,必要时可跨区域调动。
(五)加强春运值班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认真做好值班记录,畅通信息渠道,全面掌握春运期间道路、水路运输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道路、水路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四、进一步做好新闻素材和春运信息报送
(一)认真做好新闻素材收集报送。要深入春运一线,广泛收集基层单位、运输企业、枢纽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公路养护区段、偏远和贫困地区等服务旅客出行的典型做法,深入挖掘鲜活案例和新闻素材,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并将相关新闻素材或宣传稿件电子版发至部春运专用邮箱zhchy@mot.gov.cn(图片为jpeg格式,视频为wmv格式)。部将择优选取部分稿件在部政务微信进行推送,并推荐给中央或行业媒体刊发。
(二)及时报送道路春运相关信息。春运期间,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信息报送制度,每日9:00前通过电子邮箱报送前一日的道路旅客运输信息(表格式样见附件2)。2018年2月15日(农历大年三十)9:00前报送节前春运道路客运基本情况。2月18日(农历正月初三)、21日(农历正月初六)9:00前,分别报送当日客运量预测数以及春节黄金周前3日、前6日道路客运基本情况。报送内容应简明扼要,突出安全生产和旅客服务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互联网+道路客运”等新业态、联网售票等新模式在春运中的作用等。
(三)切实做好水路春运信息报送工作。春运期间,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日10:00前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wtis.mot.gov.cn,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假日信息上报系统)报送前一天水路旅客运输信息。水上旅客运输热点地区信息报送按《“黄金周”和“春运”期间水上旅客运输热点地区情况报告制度》规定执行。
(四)按规定报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春运期间,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运〔2017〕5号)规定及时报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按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交应急发〔2010〕84号)规定及时将春运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部(应急办);按照《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规定,通过“交通运输部路况信息系统”实时填报公路交通阻断与突发事件信息。
(五)按时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总结。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18年2月9日前将春节假期值班安排表、春运值班电话等信息报部(运输服务司)。各省级港航管理部门于1月25日前将春运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等信息报部(水运局)。春运结束后,要对春运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工作报告,并于3月20日前报部(运输服务司)。
部道路运输春运电子邮箱:ysskyc@mot.gov.cn,电话:010-65293431,传真:010-65292722、65292534(春节假期);
部水路运输春运电子邮箱:sys637@126.com,电话:010-65292636,传真:010-65292638、65292534(春节假期);
部应急办电子邮箱:cnmrcc@mot.gov.cn,电话:010-65292218,传真:010-65292245。
部路网中心电子邮箱:lwgl@vip.163.com,电话:010-65297305,传真:010-65292992。
交通运输部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