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现场 |
|
执行现场 |
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这就是我们口中常说的申请执行。
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就完事了,等着执行法官将钱“送上门来”。
也有很多当事人,官司打赢了却拿不到钱,就理所当然认定是执行人员不作为。
殊不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法院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后,最终还是无法执行,执行人员也无可奈何。这种情况,就是“执行不能。
案例一:宁愿坐牢,也不赔钱
2015年6月8日,刘某驾车回家途中,与卢某驾驶的车辆追尾。后因卢某不履行生效判决,刘某向云岩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卢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并明确表示宁愿坐牢也不执行,执行法官对卢某所有账户中财产进行冻结。
卢某刑满释放后,却查出其身患癌症,不久后被执行人卢某死亡。
经查,卢某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冻结后扣划到的所有案款发放给申请人。
法官点评:本案的被执行人声称,宁愿坐牢,也不赔钱。他认为,坐了牢,就不用赔偿了,其实,刑满释放后,一样需要赔偿。但该案因被执行人卢某刑满释放后,身患癌症死亡,并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只能终结执行。
“执行不能”≠“执行难”
“执行案件无法执行到位的主要情形,大致可以分为‘执行难’和‘执行不能’。”云岩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向阳表示,“执行难”是法院当前正着力攻克的顽疾,法院将不断加强执行力度,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和法律手段,进一步采取措施,始终保持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高压态势,倒逼其履行法定义务。
对于“执行不能”,向阳解释说,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会采取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甚至发布悬赏公告寻找被执行人的藏匿处所和财产线索,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执行不能”就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客观上无法处置,即使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最大的区别在于,执行不能案件是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是因被执行人客观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案件本身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以及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非执行难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面对“执行不能”的情况,法院大多数时候也是无能为力,申请人更是很难理解,认为法院开出了“法律白条”。
有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混淆了两个关键性概念:“执行不能”和“执行难”,其实“执行不能”≠“执行难”,更不等于“执行不力”。
案例二:申请人要求一次性支付
2011年12月1日,杨某驾车将行人曾某撞倒,造成曾某颅脑损伤,左侧肢体偏瘫,中度智力缺失,构成三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
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外,法院判决杨某赔偿曾某44.3万余元。
随后,曾某的家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到位5万元后,杨某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协议,每月偿付2000元。但偿付了两个月后,杨某却不再履行。
随后,法院对杨某进行司法拘留,杨某再次支付2.7万元。曾某的家人却急着给曾某治病,要求对方一次性付清赔偿款。可杨某却表示没这么多钱,提出每月偿付1500元,直到付清全款。
执行法官对杨某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多次前往杨某居住地和村委会了解情况,调查得知,杨某属外来户,无固定财产,妻子常年生病,确实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赔偿款。
于是,同意了杨某提出的每月偿付1500元的偿还计划。
法官点评:本案的申请人,急需治病,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赔偿。可经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赔偿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后,最终还是无法满足申请人的要求,执行人员也无可奈何。
以上两起案例都是由于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的,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不能”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金融借贷、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以及刑事财产型等5类。
在“执行不能”的案件类型中,以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占比最高,刑事财产型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最低。
具备执行条件,立即恢复执行
向阳表示,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裁定终结执行的以外,法院依法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但是,终结本次执行并不意味着本案就完全结束。“执行不能”的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人民法院每隔一段时间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对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云岩区法院制定“一、三、五”管理模式,拒绝消极执行
近年来,执行案件逐年递增。
对于当事人来说,申请法院执行,最怕遇到的就是案件立案之后,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主观上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致使案件执行效率低下,贻误执行的最佳时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实现。
消极执行已成为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难”主观上的一种主要表现。也是目前当事人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
据悉,今年截至6月22日,云岩区法院执行局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3132件,人均办案近400余件。
“建立反消极执行、乱执行长效机制,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向阳说,为了制止和防范在工作中出现消极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工作,云岩区法院一方面提高执行干警的自觉意识和强化执行干警的责任感,从主观上消除人为消极因素;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了执行机制,做到制度管人,克服消极执行,促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
为此,云岩区法院专门制定了“一、三、五”管理模式。
即收案一个月内,由执行法官自查,梳理案件、制定工作计划;
收案三个月未执行的案件,由团队负责人核查本团队案件办理情况,为执行人员查漏补缺,签字后对案件进行督促;
收案五个月未执行的案件,由局长督察,并逐案听取情况汇报,联系实际制定可行的执行方案,以最大限度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
同时,针对云岩区法院执行案件数量较大,且急速上升,到访当事人人数众多,而法院执行法官又必须每天外出办案,造成有些当事人找法官难的情况,云岩区法院还专门安排执行法官每周固定时间在接待大厅值班接待。在接待过程中,要求法官着装整齐,文明规范接待,让当事人长期反映的“找法官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加强运用强制执行措施,大力提高实际执行率
根据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三十三条措施,首先,云岩法院不断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通过与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的邮寄方式或遇退件,采取发送短信至申请人预留的被执行人手机号,尽可能直接的告知被执行人,以便案件的执行;
其次,充分运用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云岩区法院从2016年至今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共计3646名,其中自然人3070名、法人及其他组织576名。除此之外,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且妨碍强制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86人,其中,2016年29人、2017年45人、2018年12人;罚款1人;
第三,对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多做说服解释工作,争取使双方能够达成和解;
第四,穷尽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是企业而又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调取企业登记档案等材料,需要追加、变更当事人的及时提请裁决,以制定下一步执行方案,穷尽调查手段和执行措施。
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规范执行流程,旨在明确执行工作中的必选科目,确保在任何一个案件中穷尽执行措施,使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均受到应有制裁。
云岩区法院运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将所有节点纳入案件节点管理系统,做到全程留痕、全程监控;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佩戴执法记录仪,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对执行实施行为进行有效的监控,防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的发生。
严格规范执行流程,在启动、调查、处置、结案各阶段均按程序推进,避免拖延执行的发生;
建立健全执行案款管理长效机制,在银行设立执行款专用账户,实行执行案款专项管理、专款专付,并要求执行、财务部门分工负责,做到案款流转透明,发放及时;
设立周四为“局长接待日”,以集中处理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完善执行便民、利民措施;同时利用执行信访系统,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进行及时回复,化解当事人信访案件。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执行裁判文书,通过报纸、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通过发布典型案件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进度和效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